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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从指控组织卖淫罪到判决介绍卖淫罪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5-08-19 15:12:59

金桥法谈丨从指控组织卖淫罪到判决介绍卖淫罪



严红光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A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诉至法院,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一年至十二年。经本律师团队介入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A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最终以介绍卖淫罪对A定罪处罚,实际量刑四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起,被告人A伙同他人出资设立某娱乐会所(其中A占股10%),组织数十名女技师在会所内为男性客人提供足浴按摩、“打飞机”等服务,并以制定严格考勤制度、审批买钟外出、培训调情手法、返还买钟费用等形式,激励技师怂恿客人为其买钟外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以要求填写请假单、删除聊天记录、制定门店应对检查方案等方式规避公安机关打击查处,其中参与外出卖淫活动女技师达10人。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A等人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要点


案涉会所内存在合法的足浴按摩行为,存在虽然违法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卖淫行为的“打飞机”行为,会所部分技师还存在买钟外出与客人发生性关系的卖淫行为。本案的定性应聚焦A等人对外出卖淫活动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而不能将A等人对会所内经营活动的管理与控制等同及视为对外出卖淫活动的管理与控制。因此,本案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


(一)

起诉书指控本案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首先,起诉书指控A等人为卖淫活动“制定严格考勤制度”与事实不符。本案中存在的考勤管理系服务于案涉会所内的经营活动,目的在于记录技师及其他员工上下班时间;对于技师买钟外出卖淫的情形,技师何时外出、何时返回、外出时长等均由技师与嫖客自主确定,A等人并不干涉,全案亦无任何证据证实A等人有对买钟外出卖淫活动进行考勤管理。


其次,从相关同案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技师买钟外出的目的并非一定是发生性关系,其中部分系陪喝酒、陪唱歌等,意即“审批买钟外出”并非只针对外出卖淫活动,其目的在于统计与计算买钟费用,而不在于管理、控制卖淫活动。

再次,从相关证人证言可证实,“培训调情手法”的目的在于诱使客人在会所内加钟消费“打飞机”项目进而增加会所创收,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培训调情手法”的直接目的在于引诱客人为技师买钟外出进而发生性关系。


最后,起诉书指控A等人“返还买钟费用”、“要求填写请假单、删除聊天记录、制定门店应对检查方案等方式规避公安机关打击查处”虽然属实,但与本案的定性并无直接关联。返还费用属于违法所得分配的范畴,介绍卖淫犯罪同样存在嫖资的分配问题;规避公安机关打击查处,在介绍卖淫犯罪中也时常存在,并不能据此区分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


(二)

本案中技师买钟外出卖淫活动实际上呈松散无序状态,A等人对卖淫活动没有管理、控制行为

首先,A等经营管理人员并无招嫖的行为,性交易的达成由技师与客人自主完成。技师是否外出、外出目的及与何人外出,均由客人与技师自主商量确定,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A等人有参与其中。


其次,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A等经营管理人员有对具体卖淫活动进行安排、协调、帮助等行为,卖淫过程中有关交通、住宿等事项均由客人与技师自主完成。


再次,根据在案的嫖客证言、对应卖淫技师的证言以及卖淫过程中有关微信交易记录,可以证实技师外出卖淫的价格、时长均由技师自主确定,技师外出卖淫的嫖资均由技师个人微信收取,A等经营管理人员对此并不干预。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以介绍卖淫罪对本案定罪处罚。



结    语


根据法释〔2017〕13号第一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因此,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分子对卖淫活动实施了管理、控制行为,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的主要区别亦在于此。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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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红光  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担任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法律顾问。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前在某机关单位工作十余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批刑事案件,有效辩护案例多,部分案件取得不逮捕、不起诉及判决无罪的结果,当事人满意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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