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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香港居民在马来西亚作出遗嘱涉及中国境内不动产 如何继承并办理转移登记?(下篇)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5-08-21 1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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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华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上篇回顾:金桥法谈丨香港居民在马来西亚作出遗嘱涉及中国境内不动产 如何继承并办理转移登记?(上篇)


之前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关于涉外遗嘱成立及效力的准据法,分析在涉及上述法律情况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动产继承适用的准据法,介绍了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有一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要求的遗嘱且该遗嘱是得到公证和认证的。但显然,Y先生没有,只能按照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的要求去准备材料。


新的问题产生了,要证明“你妈是你妈”


Y先生和他母亲A女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同时,其他继承人需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在香港,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是需要当事人聘请律师,由律师出具相关的材料。


出具亲属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说明书》+遗嘱公证


在这种情况下,基本等同于将遗嘱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助下重新办理公证。本律师建议Y先生聘请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对遗嘱进行公证,具体咨询香港律师。


Y先生目前已委托香港律师正在办理相关公证。


●题外话:在香港,父母子女的关系确认起来不难,难的是兄弟姐妹的关系,特别是像本案这种情况,有当时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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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图片经授权仅允许用于本文章且刊登于本公众号。严禁转载、转发以及再次传播。)


●题外话之二:A女士在上海仅有且有一处房产。遗产是否还属于约定不明确呢?


对于遗产的内容和范围,香港和马来西亚并未要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明确遗产的内容和范围。在英美法系,遗产继承,可以形象比喻为个人财产清算,遗嘱执行人则类似财产清算人。析产,是继承必经的程序。


香港《第30章 遗嘱条例》(WILLS ORDINANCE,CAP. 30)第2条关于遗嘱的释义规定:“遗嘱”(will) 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及任何其他遗嘱性质的文书或作为。第3条规定:“任何人可藉按照本条例规定而签立的遗嘱处置其去世时享有实益、而去世后则转予其遗产代理人的所有财产。”


《第10章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CAP.10)第2条关于遗嘱认证的释义规定:遗嘱认证 (probate)指以法院印章作出的授予书,授权其内指名的遗嘱执行人管理立遗嘱人的遗产。第3条法院在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方面的司法管辖权第(1)(2)款规定:(1)法院对所有与死者遗产的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有关的事宜,均有司法管辖权,并有权对死者遗产授予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书,以及有权更改或撤销该等授予。(2)即使死者并无遗下任何遗产,法院亦有司法管辖权就死者而作出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的授予。


第24条明确申请人必须向法院遗嘱承办处申请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同时申请人宣誓并提交一份申请人所知悉的在死者去世当日属死者的资产及负债(包括死者以信讬人或以祖或堂的经理或司理身分而有的资产或负债)的清单作为证物。


马来西亚1959年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法令亦有相关规定,法院要求遗产代理人提交a true and perfect inventory and account of the movable and immovable property of the deceased(死者动产和不动产的真实、完整的详细列表)。


法院根据提交的清单对遗产的内容以及如何执行遗嘱、管理遗产颁发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遗嘱执行人在获得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的情况下,对遗产进行管理。因此,英国法系国家,往往是通过法院进一步确认遗产的范围和内容,不会存在不清晰的情况。

可能会有人问,那恶意不申报遗产清单呢?如果未在法院申报的清单内,但又确是遗产,若擅自处理的话,以香港为例,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详见《第10章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


●题外话之三:


除向A女士其他继承人提起民事诉讼外,本律师考虑过另外一个路径,即向不同产权登记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从而达到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最终目的。当然,这可能是Y先生最后一个选项。


结   论


鉴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关于继承存在较大差异,也许在中国大陆撰写遗嘱、办理继承手续等,律师并非是必须的,但是专业律师的介入,会节省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会更加稳妥地把控风险和避免陷阱。以本案为例,若A女士在写遗嘱时,咨询中国律师并在律师的引导下妥善对中国境内不动产的遗嘱进行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撰写,Y先生可能不用在马来西亚、香港、上海来回跑这么多趟。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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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丨张爱华

编辑丨罗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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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华  律师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国际商法硕士研究生。中山市涉外法律领军人才、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注册会计师CPA非执业会员。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董事会董事、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曾在政府和审判机关工作,目前担任中山市多个镇街政府法律顾问,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广东金鹰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思锐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光大银行中山分行、中山农商银行等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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