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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从指控非法经营罪到判决危险作业罪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5-03-04 15:10:29

金桥法谈丨从指控非法经营罪到判决危险作业罪

以下文章来源于律师严红光


前   言


被告人A因无证经营柴油被指控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六年至七年。经本律师团队介入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A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以危险作业罪对A定罪处罚,实际量刑一年以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月起,被告人A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中山市某铁棚处对外销售柴油,销售金额达300余万元。同年2月,公安机关在上述铁棚处将A抓获,当场在几辆厢式货车内缴获柴油20余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要点


1

本案应当以刑法第225条第(一)项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柴油并不属于该项下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因此被告人A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第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截至目前,尚无司法解释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成品油)成立非法经营罪。因此本案若以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定罪,需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否则构成程序违法。


既然本案不能以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定罪,柴油又明显与该条第(二)、(三)项规制的对象无关,因此本案的定罪应回归第(一)项的规定,即判断柴油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柴油(成品油)属于专营、专卖物品,而柴油是否属于“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的情况下,理应基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犯属性,从前置行政法层面进行实质判断。


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该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2020年7月1日,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从前述《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的出台,再到商务部废止《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明显可以看出,成品油的行政管理模式从事前审批变为事中事后监管,其目的在于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加快发展流通进而促进成品油的商业消费,自此柴油(成品油)明显已脱离“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范畴。


2

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定被告人A构成非法经营罪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

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为市场秩序,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主要不是市场秩序,而是公共安全。因此,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定被告人A构成非法经营罪,不当扩大了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明显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无法律依据认定柴油属于专营、专卖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被告人A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同时认为,被告人A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经营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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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是否属于“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且未经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不能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制的对象,应基于非法经营罪的法定犯属性,从前置行政法层面进行实质判断。








通讯员丨严红光

编辑丨罗   黎

审定丨张爱华


严红光  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担任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法律顾问。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前在某机关单位工作十余年。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批刑事案件,有效辩护案例多,部分案件取得不逮捕、不起诉及判决无罪的结果,当事人满意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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