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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新旧业主更替中的电梯加装费用争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边界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6-02-25 15: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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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荣 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某小区楼栋启动加装电梯工程。在原产权人何某某与买受人庄某某已达成房屋交易意向,且电梯公司对此知情的情况下,何某某以当时登记产权人身份,在《确认同意加建电梯业主签名表》上签字同意加装电梯。此后,电梯公司选择与庄某某签订《电梯加装合同》,明确约定由庄某某承担涉案房屋的电梯加装费用。

电梯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庄某某未依约支付全部费用。电梯公司遂将庄某某与何某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了房屋后续过户的实际产权人黄某作为第三人。


争议焦点

何某某在知情房屋交易即将发生的情况下,以原产权人身份签署《确认同意加建电梯业主签名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后续《电梯加装合同》中付款义务的追认或加入?


原、被告观点

电梯公司认为,何某某作为签署《确认同意加建电梯业主签名表》的原始业主,其同意加装电梯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对后续加装工程的全面认可,包括费用的承担。电梯公司主张何某某在知情交易的情况下仍选择签字同意,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庄某某作为签订《电梯加装合同》的相对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何某某辩称,其在同意加装签名表上签字的行为,仅代表其作为当时产权人对楼栋加装电梯这一共同事项的表决同意,属于业主集体决策范畴。其并未签署《电梯加装合同》,不应对该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责任。房屋交易意向已存在,电梯公司对此知情仍选择与庄某某签约,应由签约方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何某某在签署同意加装文件时仍为登记产权人,且电梯公司对房屋交易情况知情,但《电梯加装合同》的签订主体明确为电梯公司与庄某某。

何某某在同意加装签名表上签字的行为,仅代表其作为当时产权人同意楼栋加装电梯这一共同决定,属于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表决行为,不能因此认定其自愿成为电梯公司与庄某某之间商业合同的当事人。

电梯公司明知房屋交易情况仍选择与庄某某单独缔约,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合同风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电梯公司对何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电梯公司没有针对何某某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律师分析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绝对性

本案再次彰显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绝对性。合同关系具有封闭性,权利义务仅存在于缔约方之间。电梯公司与庄某某签订的《电梯加装合同》,其效力范围严格限定于签约双方,不及于未在该合同上签字的何某某。

(二)知情情况下的法律选择与责任承担

电梯公司在明知房屋交易进行、产权即将变动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与庄某某而非何某某签订商业合同,这一选择本身就具有法律意义。它表明电梯公司同意将庄某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并接受由此可能产生的履行风险。在此情况下,再向已退出产权关系且未签约的何某某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与逻辑基础。

(三)不同法律行为性质的严格区分

业主表决同意加装电梯,与承诺支付具体合同款项,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层面的法律行为。前者是物权法框架下的共同管理行为,后者是合同法领域的履约承诺。将前者作为后者的依据,混淆了物权变动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边界。


点评


本案对涉及产权变动期间的社区改造工程纠纷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它明确提示各类服务提供企业:在与交易中的不动产相关方建立合同关系时,应主动识别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主体,审慎选择签约对象,并通过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各方责任。将商业风险不当地转嫁给已退出产权关系的前业主,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结论与建议


(一)严守合同边界:企业及个人均应牢固树立合同相对性原则意识,合同权利只能向缔约方主张,合同义务仅由缔约方承担。

(二)签约对象需审慎:在涉及产权变动中的资产提供服务时,应主动核实并明确签约主体。尤其是在明知存在产权交易的情况下,更应与各方沟通清晰,避免事后争议。

(三)文件性质要辨明:应清晰区分业主共同决策文件与商业合同文件的法律性质。在前者上签字,不代表自动接受后者设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四)风险分配应合理:商业主体在知情情况下作出的商业选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不应将自身决策失误导致的收款风险转嫁于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



声  明

本文基于裁判文书进行脱敏改编与法律评析,旨在普法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通讯员丨刘伟荣

编辑丨罗   黎

审定丨张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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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荣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税务师(非执业)。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中山电视台《中山新闻》《城市零距离》、中山广播电台《快乐同途》《生活与法》节目嘉宾,北大法宝学堂、万法通网校讲师,中山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展与旅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山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第五届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中山市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诉讼代理人。曾代理:天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葫芦娃)、越秀物业等重大影响案件。

        专注领域:涉税案件、涉企纠纷、教育纠纷、旅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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