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红光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前 言
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仅散见于有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当中。笔者拟结合亲办案例,梳理刑事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入库案例裁判要旨,明晰善意第三人的救济程序,旨在为善意取得制度在涉财辩护中的运用提供些许指引。
一、
运用刑事善意取得制度承办案件情况
● 基本情况
四川成都某A公司系合法成立的公司,其主营业务再生资源回收及金属材料销售亦经合法备案登记。2024年10月13日,一名陌生男子某甲上门接洽欲采购紫铜,双方就交易数量、价款初步达成一致。2024年10月14日,某甲再次上门,要求采购30吨紫铜,双方确定交易价格为72300元每吨(市场价格);随后A公司负责人梁某账户分三笔合计收到200万元,某甲称系其支付的货款;当日双方实际交易紫铜27余吨,梁某将某甲多支付的货款2.5万余元通过自己的实名微信扫码支付给某甲指定的微信账户。
2024年10月16日,A公司负责人梁某发现自己用于收取货款的账户被冻结,遂与冻结账户的广东某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2024年10月18日梁某主动到达前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被告知其账户收取的200万元货款系电信诈骗涉案赃款;同日公安机关以梁某涉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
● 办理过程
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认为梁某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明显不当且违法,遂在第一时间申请变更。2024年10月21日,梁某被直接释放(未办理取保候审)。
梁某被释放后,公安机关并未同步解除对梁某账户的冻结。梁某系以合理对价取得“涉案”资金,取得资金时对资金来源并不知情,明显属于善意取得。为此,辩护人先行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诉,未果;后辩护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在检察机关监督下,梁某账户最终被解除冻结。
二、
刑事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
经梳理可知,规定刑事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并未从正面界定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而基本均以反面列举方式界定何谓“恶意”,非“恶意”则通常为“善意”;可认定为“恶意”的情形在于: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及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主要规范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该意见在“涉案财物的处理”部分规定:
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三、
刑事善意取得制度相关入库案例的裁判要旨
经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与刑事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案例有:
● (一)刑事案外人涉案财物的司法审查与处置——高某等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4-1-222-005
案号:(2022)京02刑初6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涉及案外人财产的,应当注重听取案外人的意见。经审查,确认涉案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依法判决追缴
2、对于案外人涉案财物是否属于善意取得的,应当注重从主观明知、合理对价、取财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经审查,确认系善意取得财物的,不予追缴;不属于善意取得的,依法予以追缴。
●(二)刑事追赃中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解决——范某某诈骗案
入库编号:2023-03-1-222-002
案号:(2017)渝0103刑初1260号、(2019)渝05刑终620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惩处。但当被告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后该笔资金被公安机关冻结的,该笔资金的性质和归属的认定值得探讨。当第三人对赃款赃物的权利主张与被害人利益发生冲突,在进行价值取舍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第三人能够证明其主张具有合法性,即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二是第三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善意取得涉案赃款赃物,即第三人实际上已经取得相应财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登记或交付后,权利人可以任意支配该财物,可以稳定地占有财物,完整地行使所有权的各项具体权能。
2、在刑事追赃中,当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在对被害人及第三人的利益分别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坚持保护合法利益、被害人利益优于合法性得不到证明的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对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兼顾保护合法利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及其合法权益的界定——黄某某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入库编号:2023-03-1-402-006
案号:(2016)桂03刑没1号、(2019)桂刑终18号
审理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利害关系人不限于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担保物权人等其他享有财产权利的相关权利人亦属于利害关系人。只要是在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前善意取得的财产权利都应当受到承认与保护。如果违法所得没收裁定可能直接导致权利主张者丧失在涉案财产上的权利,就应当准许相关权利人提出主张。
2、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直接或者间接获得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的财产及其收益,以及来自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均应视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3、在使用赃款进行按揭贷款的情形下,对于按揭贷款欠款、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予支持,对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罚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行为的认定及处置——武某职务侵占案
入库编号:2023-05-1-226-005
案号:(2021)鲁0902刑初431号
审理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直播平台上,观众打赏与否并不影响其观看直播的内容,作为接受方的直播平台并未对此提供合理的对价,观众的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
2、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能否追缴发还。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赠与行为,用涉案赃款赠与并非自有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追缴,维护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
善意第三人的救济程序
(一)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司法机关申诉或控告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法应当及时解除;应当解除而未解除的,第三人可依据刑诉法第117条之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诉或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人向该公安机关申诉或控告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6条之规定,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根据刑诉法第11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以外的案件,第三人就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先行向办案机关申诉或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方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第三人亦需先行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方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6条,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以外的案件,第三人就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第三人就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或者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均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诉法第117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三)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参加庭审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279条,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据此,第三人可以在审判阶段就其善意取得的财物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属异议,必要时可争取参加庭审,进而充分表达意见及诉求,争取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对善意取得财物不作出追缴、没收等不利处理。
(四)在刑事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第14条,第三人可就其善意取得的财物主张权利,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2012年修正的民诉法)的规定处理,即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第三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刑诉法解释(2021年)第528条,第三人可就其善意取得的财物主张权利,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刑诉法解释并未排除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第三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法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具体理由详见笔者所撰写文章专业研究 |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结 语
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通常仅仅适用于个罪或类罪,在其他罪名范围内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体规范层面存在障碍,有待于立法的完善。
案外人(第三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现行规定较为原则,无法有效保障案外人(第三人)的参与权,有待于更细化的程序性规范出台。
通讯员丨严红光
编辑丨罗 黎
审定丨张爱华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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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红光 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董事,金桥百信全国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某市公安局常年法律顾问。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从业前在某市公安系统工作十余年,并担任领导职务多年,期间指挥侦办及参与侦办一大批重特大刑事案件、毒品案件及疑难经济犯罪案件。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批刑事案件,有效辩护案例多,部分案件取得不逮捕、不起诉及判决无罪的结果,当事人满意度高。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民交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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