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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喜讯 |我所董事许永刚律师被聘请为中山市新公司法宣讲团团员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4-05-31 1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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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新《公司法》专场报告会暨新《公司法》宣讲团启动仪式活动于5月28日下午在中山市金钻酒店隆重举行,我所董事、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部主任许永刚律师被聘请为中山市新公司法宣讲团成员。律协成立《公司法》宣讲团旨在通过对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宣传解读,提高全社会对《公司法》的理解与应用水平,助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法律风险,确保《公司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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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永刚律师长期专注于公司法律服务,在公司并购、公司诉讼、公司控制权纠纷、股权纠纷、对赌协议、尽职调查、企业合规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许永刚律师还被中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聘任为中山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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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本次修改是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性修改,本次《公司法》修改有以下亮点:


一是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同时要求发起人全额缴纳股款,既方便公司设立、提高筹资灵活性,又减少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


三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


四是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五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六是规定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七是增加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受让人的责任。


十是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十一是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十二是强化股东知情权。扩大股东查阅材料的范围,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十三是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规定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四是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


十四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等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等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十五是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五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六是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除上述亮点外公司法修改还增加了很多新制度,均对公司投融资、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通过本次学习会,进一步加深了对修订后《公司法》精神及制度的领悟,为今后公司法宣讲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 许永刚律师代理的与公司相关的案例:

1、某电器公司相关公司解散纠纷

2、中山市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

3、王某与中山市某有限公司公司相关公司解散纠纷

4、王某与中山市某有限公司公司清算案

5、王某诉深圳某公司知情权纠纷

6、张某诉某公司解散纠纷

7、周某诉某公司出资纠纷

8、赵某诉某公司印章返还纠纷

9、王某诉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纠纷

10、叶某与黄某、第三人中山市某材料有限公司投资纠纷

11、代理对某公司股东非法刻制公司印章案件刑事控告

12、代理对某公司股东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刑事控告



通讯员丨许永刚

编辑丨罗  黎

审定丨张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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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永刚  律师

联系方式:15819975231

      2005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毕业后在某国有银行工作。2010年起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董事,房地产与基础设施法律服务部主任、银行与投融资法律部主任。从事律师工作期间,从事大量的民商事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在企业收购、合同起草、建设工程合同诉讼、房地产买卖合同诉讼、公司诉讼等领域丰富的工作经验。拥有证券、保险、基金、银行业从业资格,中国并购交易师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先后为多家外资企业、港资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政府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获得中山律协颁发的服务民营企业贡献奖、优秀委员会主任。

     擅长领域:商事诉讼与仲裁、投资融资、企业并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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