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梁健萍律师成功在南朗司法所调解一宗消费者与商家的消费纠纷。近日,该调解案例在“法润中山”公众号刊登,以下内容部分转载自“法润中山”公众号。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严某在某健身有限公司购买健身卡,费用41416元,双方未在《私人教程课程合约》上签字,但严某已实际在接受中山市某健身有限公司的健身服务。
2023年9月4日,严某继续充值健身卡9000元,用于预付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费用,后因工作及居住地变更,无法继续健身课程,请求某健身有限公司退费。
调解过程
严某表示,目前自己的情况不可能继续在健身有限公司健身,因此要求退款。但某健身有限公司坚持表示《私人教程课程合约》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虽然双方并未在合约上签字,但已经形成事实的合同关系,所以不肯退费。
了解情况后,梁健萍律师和调解员向双方解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虽然双方未在《私人教程课程合约》签字,但均已实际履行《私人教程课程合约》,因此《私人教程课程合约》应属成立生效。尽管严某是因为其个人原因不再履行服务合同,但由于个人健身服务涉及到人身权利,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某健身有限公司不可强制要求严某接受服务,且《私人教程课程合约》中“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应属格式条款,某健身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不退费用的行为没有依据。
经调解,严某和中山市某健身有限公司同意解除《私人教程课程合约》,中山市某健身有限公司扣除严某已接受服务部分费用及适当违约金后,退还剩余费用给严某。
律师说法
一、本案在合同签订形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能否当然认定合同未成立、未生效呢?
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及后续履行的前提,如果合同未成立,合同的后续过程无从谈起。但如何判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呢?毕竟意思形成于当事人的内心,如果不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他人无从判断。特别是当遇到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没有按照约定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以本案为例。那能否当然认定合同未成立、未生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因此,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也接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事后对形式上存在瑕疵的合同予以认可或追认的,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其自由意志,人民法院也应当支持并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此规则在学理上被称为履行治愈规则,是指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因当事人履行的事实而补正地使本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1]消费者已经连续充值并进行部分消费,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若消费者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成立为理由提出抗辩,明显属于无效抗辩。
二、关于“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主要以书面形式作为表现形式,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具有单方性。
格式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私人教程课程合约》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系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化条款,其仅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约束,而没有对经营者自身的权利进行约束。消费者即使对私教健身授课不满意或因更换居住地也无法放弃接受授课。该约定条款显然有违公平的原则。该条款应被法院支持认定为无效。
若从降低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出发,建议可在私教作出如下约定:如消费者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健身公司可以要求消费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参见王洪:《合同形式欠缺与履行治愈论——兼评<合同法>第36条之规定》,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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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丨张爱华
编辑丨罗 黎
梁健萍 律师
梁健萍律师,2012年毕业后陆续在政府、社区及法院工作,从事相关法律业务。202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23年4月执业。承办过民间借贷、租赁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等民商事,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法律事务。为政府部门、村居、企业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有一定的非诉法律服务工作经验。
擅长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政府公共法律、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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