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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浅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代理律师的作用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5-29 17: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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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被害人。《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对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类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对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难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来追回财产损失,只能寄希望于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物进行侦查、调查,通过查封、冻结等追缴手段提前进行控制,避免其本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转移,并通过刑事判决及执行程序进行追缴、退赔来追回损失的财产。


实践中,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往往被用合法形式所掩盖,法律关系复杂,手段隐蔽,且事前已经采取多种手段将犯罪所得进行了转移隐匿,导致侦查机关工作难度大,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去向难以查明,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足,检察机关难以监督,而审判机关在审理时也难以核查不清,刑事判决缺少明确的追缴、退赔的判项,从而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难以得到赔偿。


如果被害人聘请律师代理参与诉讼,则有利于协助相关办案机关,深入查明涉案财产的去向,及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避免涉案财产转移遗漏,有利于被害人通过刑事诉讼追回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被害人及办案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在侦查阶段,可以协助被害人报案,协助办案机关尽可能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 施有关规定》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涉案财物予以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包括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等。因此,在该阶段,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协助、指导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等涉案财产的线索,向公安机关提出要求进行查封冻结的申请等。以最大可能地查控被隐匿转移的涉案财产。


 在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可以通过阅卷,了解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况,及时发现涉案财产可能遗漏、被转移的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转移到他人名下的犯罪所得、用犯罪所得购置的其他财物等。向检察机关提出补充调集证据的申请,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补充侦查,采取相应的查控措施,及时对被转移隐匿的财产进行追缴等。


 在审判阶段,代理律师可以通过参与诉讼,就相关财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是否应当追缴等提出意见,协助法院查明涉案财物,请求法院判决予以追缴,退赔等。


在法院未对涉案财物判决进行追缴、责令退赔的情况下,律师可以代理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予以纠正


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了解涉案财物的追缴、退赔情况,代理被害人向法院提出对涉案财物进行追缴、退赔的执行申请,申请参与所追缴的财物的退赔分配,督促法院执行部门依法对涉案财物进行追缴、退赔等。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退赔,达成谅解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一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家属,常常愿意代被告人进行退赔,以换取从轻处罚。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代理律师也可以指导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通过协商,达成全部或者先部分退赔的和解协议,从而可以挽回全部或者部分损失。


综上所述,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聘请律师代理参与刑事诉讼,有利于被害人通过诉讼挽回经济损失,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丨陈旭成

编辑丨罗  黎

审定丨钱  敏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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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旭成  律师

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董事会主任

河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暨南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4月执业。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董事会主任,律师,中共中山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山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十二届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中山市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人大代表、中山市第十五届、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2013-2020),中山市法院系统特邀监督员(2017-2019),中山市第三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中山市司法局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


曾获评中山市直属机关2011-2012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中山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参政议政先进律师,2014年度优秀律师,2015年度法治建设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2014)、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8)、中山市律师协会成立25周年公益奉献奖(2018),2017-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


擅长领域:政府、企业法律顾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动产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企业破产与清算,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经济犯罪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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