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中期,珠三角开始尝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本世纪始,珠三角各地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采取类公司化的运营管理方式,按照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原则,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分配到的股权。
股权固化进一步凸显了外嫁女、定居国外的人员、超生户等群体的股权纠纷问题。本文从超生类型出发,以珠三角为范围,经检索、研讨,初步总结以下裁判思路。
1、是否缴纳社会抚养费,一般不作为村集体股民资格认定的考虑因素。
缴纳社会抚养费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对国家履行的社会义务。不因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而限制村集体股民资格认定,亦不因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成为村集体股民资格认定之条件。
2.超生妇女的村集体股民资格,宜综合考量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如按照“户口加义务”原则,超生妇女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则应进一步考量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之原则。
3.超生子女的村集体股民资格,宜综合考量计划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2年修正)第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十四条规定:“严禁计划外生育”。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农村人口超生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得享受其它集体福利”。
因此,在计划生育相关规定施行时超生,意味着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者的相关权益有所减损。
《省委农办、省妇联、省信访局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益的意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地并尽义务的,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此处明确载明“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亦体现了未按政策生育的子女所享有的权益有所减损。
另,计划生育政策在出生时有效,而在诉争时失效,个别裁判以计划生育政策现已改变为由,不予支持“以超生为由否认村集体股民资格”。
4.超生子女的村集体股民资格,宜综合考量村集体的自主管理权及内部分配的实质公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股东资格确定及集体收益分配的相当程度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实行股权固化需须先对本村村民的股东资格进行确定,然后核定股本(资产)总值并对股东进行配股,之后根据股东享有的股份进行集体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总额在某一时段是相对固定的,股东人数、股权份额直接影响着每一个股东的收益分配。
超生子女与计划内生育子女虽均被《民法典》规定享有同等继承权,但村集体配股在自治范畴内,且计划生育政策决定了本村村民的子女均在计划人数以内,股民人均收益分配是相对平衡的、可预期的。如果确定股东资格时,超生子女与计划内生育子女无差别待遇,那么股东人数必然无序增加,未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收益分配相对减少,并非实质的公平。对此,部分村集体从配股时间先后、是否有偿配股、配股份额等方面,不同程度上自主确定了限制超生子女享有村集体股民资格,至少不予无偿配股。人民法院亦在部分裁判中体现尊重村集体的自主管理权,考量了相关法理精神与公平理念。
5.超生子女的村集体股民资格,可能受户口迁入情形及表决程序之影响。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超生子女可能在出生时虽父母其中一方落户,之后迁往父母另一方所在村集体。这属于户口迁入情形。该情形依规应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即户口迁入人员不能自然取得成员资格,应满足表决程序之前提。户口迁入的超生子女如未经表决程序,径自诉请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6.超生子女的村集体股民资格确定时间,宜遵从享受待遇与取得身份一致的处理原则。
根据“户口加义务”之原则,超生子女的入户受限,且是否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因人而异。超生子女申请行政处理以确定其村集体股民资格的,宜遵从享受待遇与取得身份一致的处理原则,确认从申请之日起享有村集体股权。
以上裁判思路,仅作为研讨之总结与参考。各地各村的情况各有不同,不同案件亦应个别具体分析,从具体情况、相关证据、相关因素、相关文件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供稿丨黎清荣
编辑丨罗 黎
审定丨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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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清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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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具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执业期间主要从事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房地产、商事合同及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同时在票据追索、外观专利许可、电商合规、劳动争议、借款与买卖等方面,积累了相当程度的法律实务经验,具备处理日常及突发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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