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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拆迁补偿中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致租赁物使用功能变化产生的增值利益分配问题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4-21 00:00:00


在日常生活中,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后,为满足使用需求一般会对承租物进行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新建等。在涉及征地拆迁补偿中,承租人对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改建、扩建、新建等行为增加了被拆迁房产的评估价值。承租物的添附利益,特别是添附行为对租赁物使用功能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利益,在没有合同约定又无法律规定情况下,出租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利益应如何公平合理分配?笔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2014)民一终字第59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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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家居乐公司租用润轻公司、酿酒厂的厂房、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开设建材超市等经营活动,家居乐公司接受租赁物后投入巨额资金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添附、改扩建。租赁期间,租赁物被拆迁,酿酒厂、润轻公司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35922030元。双方对土地重置成本补偿款属土地使用权人即润轻公司、酿酒厂所有,搬迁、停业补偿款属承租人即家居乐公司所有并无争议,对剩余包括一次性补偿、房屋重置成本等补偿77674714.9元,双方均认为应归己方所有形成分歧。


法院观点:租赁期内家居乐公司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建造钢棚及安装广告栏、空调、消防等附着设施的性质为添附,致原物增值;拆迁致讼争标的物灭失,润轻公司、酿酒厂丧失所有权,家居乐公司失去使用权,拆迁补偿款应在双方之间合理分配,不应归一方单独所有。1.家居乐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对被拆迁物进行装饰装修、添附、改扩建,其投入本可以作为成本在租赁期内摊销完毕,拆迁使其收回成本目的不能实现,其未能摊销的成本应在拆迁补偿款中优先受偿。2.家居乐公司的投入使拆迁物增值,其投入与拆迁补偿款的获得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且家居乐公司的投入本应获得收益,拆迁使其预期利益落空,该损失亦应得到适当弥补,综合考虑家居乐公司对被拆迁物享有的权利、投入、损失等,酌定家居乐公司应获得剩余补偿款(扣除添附成本未摊销部分)的30%。


二、(2019)最高法

民申4935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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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艳阳天公司租用武汉轻工大学的场地用于餐饮经营、办公用房、员工居住与就餐停车场等,租赁期间艳阳天公司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增设消防系统工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及联动系统)等项目。租赁期间,土地储备中心对包括租赁物在内的场地进行收储,补偿武汉轻工大学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定着物的补偿、搬迁费用补偿、异地重建差额费用补偿、经营损失补偿、搬迁奖励等所有应补偿项目8亿元。双方对于拆迁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艳阳天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改建、扩建、新建和装饰装修行为增加了被收储房产的评估价值。土地储备中心向轻工大学支付的补偿款已考虑到艳阳天公司在案涉房产的租赁经营过程中将房屋性质变更为商业用房,提高了评估价值的情况。艳阳天公司为长期租赁进行了投资建设,后因土地收储而无法继续承租使用案涉房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遭受的损失应获得补偿。基于租赁房屋用途变更系承租人与出租人合意所致,综合考虑双方在改建、扩建、新建中的付出和投入,酌定对案涉房产中有证房屋因变更房产用途而增值的部分由艳阳天公司和轻工大学各享50%;艳阳天公司单独出资改、扩建的无证房屋部分的补偿款由艳阳天公司和轻工大学各享50%;艳阳天公司新建简易房的补偿款由艳阳天公司享有;案涉房产的装饰装修是艳阳天公司出资完成,认定该部分补偿款归艳阳天公司享有。



律师评析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明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不再是征收补偿对象,但承租人仍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被征收人)主张补偿。


综合分析上述的案例可知,现行法律虽未对承租人主张补偿的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人民法院通过分析对于承租人在被拆迁的房屋装饰装修、添附、改扩建、商业经营中的付出与投入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享有一定权利均予以了认定。该裁判观点亦符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原则。假设没有承租人的该系列行为,被拆迁房屋只能按原登记使用功能评估,与按商业功能评估结果相比明确存在增值利益。如果该部分利益全部由被拆迁人享有,相当于承租人的投入成本最终由被拆迁人享有,这显然对于增值进行付出与投入的承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城市更新项目补偿中亦存在同样情形。


由此可见,被征收人作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承租人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在租赁期间的添附及商业运营行为形成了至评估时按实际使用功能进行评估、最终使得拆迁物评估价值提高同样具有意义,承租人享有该拆迁补偿的部分收益,具体的分配比例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律师在代理同类征收补偿案件时,应当充分对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项目进行对比,分析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投入与付出对评估结论之影响关系,从而更加客观、具体地提出拆迁补偿利益分配方案,为推动进一步谈判事宜发展,说服相对方或裁判者采纳己方观点奠定基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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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秋敏  律师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法学专业毕业,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现为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城市更新法律事务部成员。从业以来处理民事诉讼、商事诉讼、执行案件数千件,担任多家民营企业单位法律顾问。理论基础扎实,实务经验丰富,服务效果专业。曾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作为经典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国家法官学院编入《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中。


擅长领域:经济合同诉讼、婚姻家事诉讼、执行案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刑事犯罪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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