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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用人单位育儿假、护理假落地实施指引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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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针对用人单位关心该通知如何落地实施问题,本文分别对育儿假和护理假进行梳理,供用人单位参考。



一丶育儿假

1

育儿假适用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且子女在3周岁(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以内的员工。

2

育儿假天数

符合条件的员工,夫妻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3

育儿假能否叠加

不可叠加,如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10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4

育儿假能否拆分

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Tips: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为不影响生产和经营,可以与员工书面协商安排员工休假。

5

育儿假能否跨年度补休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一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Tips:为避免引发争议,用人单位需跨年度安排补休育儿假的,应在当年计算年度内与员工签订书面文件。


6

育儿假工资支付标准

(1) 针对该《通知》,用人单位要即刻完善规章制度(可以先以单行文件的方式实施,待修订员工手册时,再进行支付合并),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Tips:仲裁、法院多会参照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或者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作为计算奖励假的标准。


(2) 对于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3) 对于受疫情、国际环境、订单等因素遭受影响的用人单位,育儿假可以参照《通知》第五条“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Tips:用人单位在落地实施时,可以做类比联想:《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在管理实践中,大多数用人单位是参照病假员工原工资标准支付的病假工资还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的呢?懂的都懂。

7

育儿假补休问题

员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8

提供材料

《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休假承诺书》等文件。


Tips:员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依据承诺书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二丶护理假


1

护理假适用对象(同时满足以下两要件)

 (1) 员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且年满60周岁;

(2) 员工父母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备注: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计生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2

护理假天数

 (1) 符合条件的员工,夫妻每年各享受5日的护理假;

(2) 符合条件的员工,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

3

护理假能否叠加

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60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5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15日。

4

护理假能否拆分

在同一计算年度内,护理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Tips:在不损害员工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为不影响生产和经营,可以与员工书面协商安排员工休假。

5

护理假能否跨年度补休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一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Tips:为避免引发争议,参照本文育儿假第5条执行。

6

护理假工资支付标准

参照本文育儿假第5条执行,此处不再赘述。

7

护理假补休问题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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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阳     律师

高级合伙人

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山市人力资源协会第三届专家,中山市企业调解员培训指定培训师,第九届中山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特聘顾问律师。先后就职于某大型外资企业、某上市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有着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致力于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公司法、股权激励等领域的研究,为30余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擅长领域: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公司法、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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