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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谈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款优先权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2-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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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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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秋敏  律师


续上一篇谈到的:金桥法谈丨谈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税款优先权









    此前我们探讨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税款优先权,本篇我们探讨在企业破产环节的税款征收优先权的问题。企业破产环节税款征收的优先级问题虽有部分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例如《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税款在破产债权中的清偿顺序,但实际执行时存在法律规定脱节的情况。


    这是因为,当论及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时,《破产法》语境下“税款”的定义与税法语境下“税收”的具体组成部分是不完全一样的。在税法语境下,“税收”这一概念具体包括了税款本金、滞纳金、附加税、罚款等多类款项,而《破产法》使用的是“税款”一词,这要求我们逐步梳理《破产法》中“税款”包含哪些概念。



问题1:税收滞纳金算不算税款?


    关于税收滞纳金算不算税款,历史上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曾经观点不一致,不过近年来两家单位在这个问题上已形成一致观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回复》(国税函[2008]1084号)显示,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而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企业因欠缴税款在破产案件受理前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滞纳金则不属于破产债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简称“48号公告”)中,国家税务总局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调整:“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由此可见,滞纳金的定性应以程序启动时间为界,不同阶段产生的滞纳金具有不同的定性。在进入破产程序前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在程序启动后产生的滞纳金则应作为除斥债权,不予清偿。如果我们将滞纳金类比为因欠税产生的利息,上述规定的精神内核与《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问题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算不算税款?


    有观点认为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附加税不属于税款的征收范围,因此不能与税款本金一同计作税收债权,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优先权所指“税款”包括所欠税款对应的各类附加,例如深圳中院颁布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对此我们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因此对附加税种不需要做特殊处理,视为欠税本金即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虽然由税局负责征收,但其本质上不属于税收,自然不享有税收优先权,可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处理。


问题3:税收罚款算不算税款?


     税收罚款是对债务人的一种处罚,而金钱处罚在《破产法》中属于劣后债权,应当待普通债权清偿完毕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时金钱处罚才能得到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明确,《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第28条规定,清偿完毕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依次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因此,税收罚款作为一种劣后性债权,需待普通债权、民事赔偿金得到全部清偿后,方可得到清偿,这一点上各方争议相对较小。


问题4:新生税赋算不算税款?


     新生税赋是指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因继续经营、履行尚未完毕的合同、在破产程序中持有不动产、或处置破产财产而产生的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4条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可见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新生税款也应当缴纳。在规范层面,《破产法》和税法领域均未对新生税款的清偿顺位作出明确规定,体现在司法实践的结果就是对新生税款的性质界定十分多元。在大多数案例中,新生税款被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处理,也存在被定义为税收债权的案例。我们认为,破产受理后的新生税款往往是为了推进破产程序向着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向发展而产生的,此时的新生税款性质上比较类似于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应当随时清偿,多地法院、税务局也已逐步采纳类似观点作为实操依据。不过凡事无绝对,完全地将新生税款定性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也并非合理,需要根据具体税种进行具体分析。例如,新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就不宜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之规定,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在停止经营时进入清算期间,以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破产财产变现后,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企业债务。由于不是在发生时随时缴纳,破产程序中新生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被视作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







结语



    《破产法》中的税收优先权的中的“税款”具体指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本金,在实务操作中有时也可能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企业破产领域是法律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主导的事项,这是不多的没有交给众多“会算账”的部门去处理的业务。在企业破产领域中需要法律人比“会算账”的部门更会算账,才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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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曦  律师

     中共党员,中南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律师工作前曾在华为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从事多年软件技术和支持类工作,拥有丰富的软件工程研发管理和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经验,熟悉工程技术领域。

      擅长领域:工程类、信息和电子类、通用性技术研发类、通用性技术服务类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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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秋敏  律师

      2017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民商法律学院法学专业,2016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自2016年起一直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执业期间担任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并单独或协助律师团队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案件累计数百起,包括婚姻家事纠纷、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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