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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不含税合同的纳税义务分析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2-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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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实习律师


     在商业实践中,合同里面标明商品或服务价格不含税是常见的一种商业行为。那么,不含税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如果有效,不含税的合同是否应当纳税和开票?纳税之后,由谁承担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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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含税的合同条款无效。不含税合同条款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典153条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情形,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合意,但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民法典154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并未再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进行区分。因此无论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角度,还是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角度来看,不含税的合同条款都归于无效,无效的条款自始至终没有任何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含税的合同条款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否含税,应理解为双方对交易价格的特别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此种观点被大多数的法院所采纳,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2017)苏06民终656号”.....本案双方在预拌混凝土浇筑承揽单中,虽对标的物的价款约定为不含税价,但约定不含税价并不等同于转移纳税义务,并未免除金龙公司开具发票及依法纳税的义务,仅是对税金负担双方未有约定,并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故双方之间承揽合同合法有效......”。(2019)粤06民终2110号”......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说明以上产品报价为出厂价,包安装与运输,不含税票等内容,可以明确双方约定的货款为不含税价.......合同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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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合同是否应当纳税和开票

     合同双方约定的“不含税价”,是双方之间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约定,但对税务机关无任何约束力。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不因其合同中约定为“不含税价”而免除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纳税主体不因合同的约定而发生转变,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不开票”、“不提供发票”,则该约定违反了税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016)苏12民终1214号”......在合同中约定“不开发票”,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不开发票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这样的约定也同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南通四建公司主张合同中关于“不开发票”的约定无效,要求上海凌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虽然合同约定为“不含税价”、“不开票”、“不提供发票”,但在合同相对方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索要发票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人无权以合同的约定为由拒绝提供发票。


3

不含税合同的税费承担

    税法虽然规定了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但对该纳税义务需缴纳的税费由谁承担却无强制性规定,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默认由纳税义务人缴纳税费。因此,如双方的合同中并未明确在不含税项下的税费承担问题,则一律由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


     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税费由另一方承担,税费依然由纳税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缴纳,在缴纳税费之后可凭缴纳税款的凭证向另一方追偿。纳税义务人未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而以合同约定的拟定税率向另一方追偿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的擅自开征税收,依法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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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  实习律师

财税事务部主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湖南大学会计学硕士,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MBA。现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财税事务部主任。

加入律师事务所前,曾在多家上市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法务总监、总经理等岗位,具有十余年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经验,在各类商事主体的财务、金融、税务、法务、投资和破产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除了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之外,还具备财务管理、税务筹划、投资和金融管理、公司内控管理等专业知识,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等专业证书,亦为国际会计师协会全权会员。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处理、房地产及建筑法律服务、中国及国际税务服务、刑民交叉案件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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