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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法谈丨非全日制用工说清楚(劳动人事合规一)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0-31 00:00:00

     近日有多家客户咨询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为此,本律师就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供大家参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六十八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同样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两者又有一定的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与

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对比表

编号

对比项目

非全日制

劳动关系

全日制

劳动关系

1

 劳动

合同

 

可以口

头约定


 

必须签订

书面合同


2

 工作

时间


 一般平均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每天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 过44小时

3

工资支

付周期


  最长不

超过15日


按月支付

4

 试用期


不得约定


可以依法约定

5

 社会

保险


可以约定单位只缴纳工伤保险,由个人负责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必须全部

购买“五险”

6

 解约

条件


双方均可

随时解约


依法解约

7

 解约

补偿



非劳动者原因

要依法补偿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发现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特别是当下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通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可以节约用工成本,同时对一些具有某项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来说,可以通过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与多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即可以实现时间上的相对自由,也可以增加收入。但企业在招录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时也要注意防范风险。


1.

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非全日制用工的两个核心内容

     案例:A公司聘请张某任公司保洁员,每周一至周六上午到公司进行保洁工作,完成工作后即可下班,每月工资2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A公司主张双方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无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以A企业无充分证据证明两者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而裁决A公司需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律师分析意见:对于企业来说,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而且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但在产生劳动纠纷时,企业如何证明与劳动者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常关键。认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两个核心特征是,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24个小时,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好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周期等,可以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防范用工风险。



2.

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用人单位

也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案例:B公司是一个自动化设备生产企业,聘请李某担任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根据B公司的通知,每周到公司指导图纸设计和对操作工人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18小时,每小时工资80元,李某因工作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B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在骑电动自行车到B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腿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0级伤残。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B公司要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赔偿金。


     本律师分析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支付。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费并不多,因此,用工单位要切记为非全日制从业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希望通过本文,助力企业用工

合规,防范劳动纠纷,降低经营成本。



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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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旭成  律师

金桥百信(中山)董事会主任

     河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暨南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4月执业。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董事会主任,律师,中共中山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山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十二届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中山市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人大代表、中山市第十五届、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2013-2020),中山市法院系统特邀监督员(2017-2019),中山市第三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专家,中山市司法局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


     曾获评中山市直属机关2011-2012年度优秀共产党员,中山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参政议政先进律师,2014年度优秀律师,2015年度法治建设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2014)、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18)、中山市律师协会成立25周年公益奉献奖(2018),2017-2021年度全省优秀律师。


      

   业务领域: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及资产收购,民商事诉讼、执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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