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0-88229500

搜索
图片展示

金桥法谈丨“试岗”期间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2-10-28 00:00:00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9日,马某通过老乡介绍进入中山市某家电公司(以下简称家电公司)车间试岗。马某当天在工位试岗约10分钟后,马某在车间工作台操作磨具时晕倒并送院抢救,当天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确认死亡原因为猝死。 


     2020年11月26日,马某女儿就其父亲的死亡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认定马某的死亡视同工伤。家电公司称其当天只是到公司参观、了解公司的工作环境,认为马某未办理入职手续,与其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不服诉至法院。


#

/   裁判结果:

     案件经复议、一审、二审程序,最终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家电公司在派出所做的笔录,其自认马某死亡当天是第一天上班试岗,原审法院由此认定马某与家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判决驳回了家电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图片
图片


#

/案例评析:

劳动者“试岗”期间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马某在公司车间工作台上操作拆卸磨具时晕倒,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动,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试岗”为由变相否定“试用期”,这并不具有排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效力。据此,马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试岗”这一名词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明确规定。一些用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往往采取先试岗后办理入职手续的操作方式。部分企业认为试岗不等于录用,其仍有权决定是否聘用劳动者。实际上,试岗并非新生事物,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相互了解、相互选择为目的而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劳动法》以“试用期”予以规范,在试用期间双方虽能互相考察及选择,但劳动者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参加社保等权利一样也不会少。


     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试岗机会,同时明确录用条件,在首次试岗时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录用条件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前述案件中,试岗、工伤事故在同一天发生,实质上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用工规范等放至更明显的透视镜下审视。前述案件较为典型,具有较大的参考和研究价值。



声明:本公众号所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需转载或引用以上文章内容,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余协辉    律师


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2010年大学本科毕业,重庆大学法学学士。2015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某集团公司从事监察管理工作多年,熟悉企业运作与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监管流程,对企业、行政相关案件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zsjqbx

官方网站:zsjqbx.com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13、14层

电话:0760-88229500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总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25楼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怡路7号海创大厦26楼 


广东金桥百信(肇庆)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五路安逸生活广场交行大厦三楼301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319号保利中誉广场主楼311号 


广东金桥百信(云浮)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翠石路2号云翠大厦3楼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楼


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紫薇路8号律政服务大楼19楼1915-1932房 


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摩根国际商业1号楼)1606-1610室 


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蕉西路126号创享湾(水岸广场西区)1号楼401室 


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中铁置业广场9层A区


广东金桥百信(东莞)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科技四路光大We谷C区C1栋1607-1612室


广东金桥百信(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免税商务大厦24层

图片



法律咨询热线:0760-88229500

地 址  :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六座13、14层

传 真  : 086-0760-88229500

 

官方微信公众号: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20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039733号-1   本网站由云知科技云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联系人:林先生151-1913-6197

在线咨询

您好,请点击在线客服进行在线沟通!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760-88229500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扫一扫二维码
二维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