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从虎 律师
陈日如 律师
1 案情引入 1 2013年,张三与李四共同设立海空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张三和李四分别各实缴出资4万元和6万元。 2 2016年5月,张三和李四将海空公司注册资金扩大到1000万元。增资的990万元由张三认缴396万元、李四认缴594万元,认缴出资期限2030年12月31日。 3 2016年6月起,天地公司等向海空公司供货,截止2017年7月海空公司欠付货款600万元。 4 2017年8月,张三与李四共同与王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①张三和李四将其持有的海空公司全部股权各以1元转让给了王五;②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和李四认缴而未出资部分均由王五承担。 5 2017年9月,天地公司等诉海空公司追偿货款并在生效判决作出后申请了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 6 2018年10月,天地公司申请海空公司破产。同年12月,海空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张三、李四、王五 是否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 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岀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四)九民会议纪要 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 司法实践的审理思路及裁判规则
王五无论是作为受让人、还是公司现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没有太大疑问的。然而,作为转让股东,张三、李四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较大争议。争议焦点在于,认缴资本未到缴纳期限转让股权,是否属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的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出资义务。司法实践中,转让股东通常以“转让时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依法享有认缴注册资本的期限利益应当被保护,出资期限届满前尚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并不违反公司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对转让股东的上述抗辩, 法院也存在不同的审判思路。
认为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未届满 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018)沪02民终9359号 广东省深圳市宜安延保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晓露、接长建、林东雪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8)苏02民终1516号 中铁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中铁建业物流有限公司追收未缴出资案
(2018)苏民终502号 陈宗建与波特城(江苏)智慧园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7)川05民终594号 刘敬明、泸州纳溪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案
认为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未届满 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曾雷诉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冯亮、冯大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8)川民申4200号 成都宝弘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涛股东出资纠纷案
(2018)浙0481民初9346号 海宁涵予装饰有限公司与郭金梦、闵加福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案
4 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 利益如何权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决定如何缴纳出资。认缴资本未到缴纳期限转让股权,转让股东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实际上是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博弈。一方面,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是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产物;但另一方面,若因原股东已转让股权从而不追究其出资义务,无异于鼓励公众逃避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如何权衡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应考虑转让股东是否为“恶意转让股权”,股东在公司未负债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后,对公司不再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也不应再对股权转让之后公司负有的对外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若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仍转让股权,则有逃避债务的恶意,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0)鲁02民终12403号 许勤勤、常州市通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2020)最高法民申5769号 边湘萍与高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19)川民终277号许光兰、周道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13)浙杭商终字第1376号 杭州吉奥汽车有限公司与杭州长江实业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在经办的海空公司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件过程中,笔者主张张三、李四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该主张也分别得到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可。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虽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出资为股东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就公司运营对社会作出的承诺,也是债权人对公司偿债能力的预期,债权人对出资股东享有信赖利益或期待利益。 在转让人明知公司存在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仍低价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债务,若仍然保护其出资期限利益,则无异于鼓励企业家“空手套白狼”,在企业盈利时分享红利,在企业负债时将股权转让,以避免出资义务的行为,助长市场不良风气,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其他诚信经营的债权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载明:“如果只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在受让人财产能力不足、无力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将导致公司资本的虚假,并危及债权人利益,而转让股东在公司已形成亏损的情况下,将很有可能利用股权的转让逃脱本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出资风险,甚至可能发生转让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严重行为。因此,瑕疵股权转让后,应当要求受让人承担第一位出资义务,同时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补充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权的转让与瑕疵股权转让的法理和逻辑相同,故对其出资义务主体确定问题,应当做同样的处理。”
5 实务建议 笔者建议,若要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或受让公司股权,作为转让方,一方面应充分了解受让人是否有继续出资的能力,另一方面最好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以证明非恶意转让股权;作为受让方,则应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负债情况以及转让方的实际出资情况。此外,双方还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对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作出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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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从虎 律师 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 监事长、党支部书记 中共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监事长,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2005年执业,执业15年以来长期担任中山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维权委员会等多个团体协会、企业的法律顾问、多间学校的法制副校长,连续三年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为企业开展了100多场次的法律讲座。代理过多个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主要致力于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房地产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经济犯罪相关的诉讼与非诉业务。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公司法律服务等。 陈日如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院,法学理论深厚,知识基础扎实,代理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有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陈日如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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