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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 我所刘伟荣就小车买卖合同纠纷一事接受南方都市报采访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6-29 00:00:00

近日,市民王先生报料称,其5月4日在中山市合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汽本田中山博爱店)定购了一台奥德赛,支付了5000元定金,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25.5万。


       6月1日乘用车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实施,此时王先生的车还未到店,车款也尚未支付,便提出约定总价款应减掉优惠的购置税费,经销商以“全包价”为由拒绝,几经协商后工作人员表示最多只能减掉2000元,且需要向领导申请。


     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王先生选择了退定。王先生认为,国家出台了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是为了让广大消费者受益,该经销商如此做法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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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出示了购车的订单)


当天下午,王先生带上合同、收据来到4S店。其间王先生表达了自己是诚心向购买这台车,咨询能否通过加装电动门等形式来“找补”一下,但未能达成一致,最终王先生在现场确定了退定。6月6日,王先生收到4S店退还的定金。


       王先生称,国家出台购置税减半优惠政策,目的就是让消费者能享受到实惠,4S店此番操作,理应该消费者享受的优惠却大打折扣,明显有些不妥。


6月9日,南都记者来到广汽本田中山博爱店,就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采访,4S店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定金于本周一(6月6日)已经退还给王先生,后续也会持续跟进这一事情,因领导在忙,暂不接受采访。



律师说法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伟荣


对于本案中车主所主张的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四点来分析:


      第一,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1条的规定,购置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主体为车主本人。现在国家出台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政策,理所当然应由车主本人享受。


      第二,国家出台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目的,正是为了鼓励车主购买车辆而设定。因此,4S店拒绝退还优惠部分的车辆购置税,我个人认为是与国家政策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第三,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4条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从车主提供的资料显示,车主与4S店订立购车合同的日期为2022年05月04日。而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是在2022年05月31日公告, 06月01日实施。显然,4S店在订立合同时,系将车辆购置税为10%的税率考虑到成本当中。而由于4S店系在06月01日之后为车主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即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已降至5%,那么对于多出的5%的税款,4S店并无收取车主的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如果4S店拒绝退还的话,则构成不当得利。


       最后,从4S店和车主之间订立的购车合同来分析。双方虽然签订了《购车合同》,但在通常情况下,4S店除了具有交付车辆的买卖合同义务外,还具有利用自身专业优势来为车主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关系。正如之前所说,车主为车辆购置税的实际纳税人,而4S店仅为代为支付税款的代理人。而且,根据《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除非4S店在与车主签订《购车合同》时,明确告知车主系以5%来计算车辆购置税,否则,4S店应当对减免部分的税款予以退还。


                     该资源来源于:珠中江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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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荣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与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中山电视台《中山新闻》与《城市零距离》、中山广播电台《快乐同途》与《生活与法》节目嘉宾,北大法宝学堂、万法通网校讲师,2020年荣获“中山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称号,曾代理天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越秀物业等重大企业案件。

      擅长领域:刑事经济犯罪辩护;财税、不动产、民商事合同、知识产权、旅游、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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