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清荣 律师
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前言
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终止的讨论,在司法实践及实务探讨中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支持者的观点主要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续订劳动合同”作为前提条件之一,主张续订劳动合同系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前提,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需要双方均同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本文旨在通过文义逻辑及司法判例两方面展开论述,以明晰用人单位征询义务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部分地区司法实践的默示前提。
一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解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类型分为一般情形及特殊情形,应从特殊情形的角度出发,理解用人单位被课以特殊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可以订立”与“应当订立”两种情形: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一般情形,双方可以协商,互相选择,以协商为原则;“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特殊情形,按照法律规定订立,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用人单位课以一定的义务。
(二)用人单位应当征询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有征询义务,该义务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默示前提。
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搁置“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情形后,又分为“劳动者提出”与“劳动者同意”两种情形:
其中,“劳动者提出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为劳动者主动提出,而“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为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征询后选择同意续订,劳动者也可以不同意续订,即员工具有选择权。
区分前述两种规定情形并加以规定,在立法意义上是考虑到不能要求所有劳动者均明知具体规定并主动提出续订,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的单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从有别于双方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要求用人单位征询劳动者是否同意更为妥当。
“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系以用人单位征询为前提,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征询,这也是引发争议或多种解读的缘故,在此笔者持以下观点:“用人单位应当征询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有征询义务,该义务为前述法律规定的默示前提”。
另有观点提出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征询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征询义务。但从用人单位选择不征询的后果来看,用人单位即会明示或默示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即允许用人单位采取积极或消极方式将劳动合同终止,而这无疑导致劳动者丧失“同意”或“拒绝”的选择权利,在不知悉并主动提出的情形下,面临劳动合同终止的“唯一”选择。这无疑导致《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将“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提出”与“劳动者同意”两种情形丧失其存在的必要。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项下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系以“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为大前提。
如前言所述,支持者的观点主要以《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之一,而续订系以双方意思表示为前提,故需要双方均同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上海地区的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亦持该种观点。
但回归《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原文,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可见,第三项的“续订劳动合同”属于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情形的条件之一,系以“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为大前提,故“续订劳动合同”对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不属于前提条件,而只是规定情形;且“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特殊情形,在其规定项下,不能理解为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否则,将导致“可以协商订立”与“应当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混为一谈。
二
关于用人单位征询义务的地区司法实践
与相关文件沿革
劳动纠纷案件具有地区司法实践的差异性,本文以广东省为范围讨论相关的地区司法实践及相关文件沿革。
(一)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这一观点得到广东省内大多数法院裁判的支持,部分地市的不同裁判观点在省高院得到纠正。
1.省高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并不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案号:(2019)粤民再23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贾焱与日立粉末冶金(东莞)公司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贾焱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日立粉末冶金(东莞)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贾焱主张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双方已于2017年4月1日确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上述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并不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本案一、二审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2.广州:在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号:(2021)粤01民终22823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只要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规定中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劳动者提出,即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其二为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则用人单位应征求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未征求劳动者的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直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依据欧阳思玲与大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状况,欧阳思玲已与大华学校签订了五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自欧阳思玲与大华学校签订第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欧阳思玲已经具备要求大华学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最后一份合同到期时,欧阳思玲仍然享有要求大华学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大华公司应征求欧阳思玲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大华学校未征求欧阳思玲的意见,直接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欧阳思玲之间的劳动关系,为违法解除,应向欧阳思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中山:连续工作满十年,并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确认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规定公司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号:(2017)粤2072民初10372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即便依照全兴厂所述张凡已经在全兴厂连续工作满十年,并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全兴厂确认张凡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上述条款规定,全兴厂应与张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全兴厂与张凡签订期限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最迟应于2016年10月30日与张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全兴厂未及时签订,故全兴厂应支付张凡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一倍的工资。
4.佛山:在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号:(2022)粤06民终1746、1747号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中格威公司未举证证实孙言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孙言周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中格威公司应与孙言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中格威公司未与孙言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中格威公司向孙言周支付赔偿金,处理并无不当。
5.深圳:在双方未能就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要求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案号:(2020)粤03民终12543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期满,在双方未能就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并不因此而丧失要求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被上诉人已提前告知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而上诉人未就此作出回应,被上诉人亦未再到上诉人处上班,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实际解除。因此,上诉人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上诉人上诉称是被上诉人别有用心地利用工作时间差和离开前的工作表象达到让上诉人误以为其不愿续签劳动合同,造成上诉人认为系被上诉人自愿离职。上诉人既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无论该诉称是否属实,均反映上诉人作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公司券商,本应制度健全,严格管理,而将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归责于劳动者一方,让劳动者承受不利法律后果,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就笔者所知,广东省关于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未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征询义务的内容,相反,部分内容存在模糊不明的特点。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已失效)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析:前述内容仅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出的情形,并未明文规定劳动者未提出用人单位是否负有征询义务。
2.《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穗劳仲会纪〔2011〕2 号)
“1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析:前述内容提出“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较为模糊,产生歧义,在适用上引起广泛疑问。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不再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 年 9 月 2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讨论通过)
“七十七、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求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提出。”
解析:前述内容明确了劳动者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
结论性建议
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际,较为妥当的措施:建议用人单位书面征询劳动者是否续订劳动合同,以获得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建议劳动者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选择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明确提出或表示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外,此时所称的续订劳动合同,均被默认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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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清荣 律师
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具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执业期间主要从事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房地产、商事合同及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同时在票据追索、外观专利许可、电商合规、劳动争议、借款与买卖等方面,积累了相当程度的法律实务经验,具备处理日常及突发法律事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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