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0-88229500

搜索
图片展示

金桥法谈丨试论“加处罚款”的法律分析与适用

作者:Guangdong Jinqiao Baixin (Zhongshan) Law Firm 浏览: 发表时间:2022-03-25 00:00:00

一、

问题的提出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上述法律均规定了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加处罚款”。


但在司法实务中,“加处罚款”与行政罚款有无区别、如何执行“加处罚款”事项、执行时需要哪些法定程序以及能否对“加处罚款”提起诉讼或复议等问题,各地做法不一,存在多种争议。笔者结合实务,就“加处罚款”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已期同仁交流。


二、

“加处罚款”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加处罚款”并非是行政处罚,而是属于“执行罚”的范畴,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加处罚款”在《行政处罚法》中安排在“行政处罚的执行”章节内,并不是用一个新的“罚款”代替原有的“罚款”,而是作为针对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决定而采取的执行措施,用增加的“新罚款”来迫使当事人履行“原罚款”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决定附带的决定内容。当事人在到期不缴纳罚款、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行政机关直接将“加处罚款”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中,一并对当事人进行惩处,其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在特定条件下的附随内容。


笔者认为,二种观点并不矛盾,只是分析的角度不一样而已,一种体现了“加处罚款”强制性、执行行为,另外一种则体现了“加处罚款”文本性、本身内容。


三、

执行“加处罚款”的法定程序

笔者认为,“加处罚款”不管是属于作为行政执行罚的一种方式,还是属于行政处罚决定附带的决定内容,一旦实施起来,对当事人来说,都面临着财产的减损。因此,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之规定,执行“加处罚款”的法定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已经合法作出并且生效。行政机关最先作出的确定当事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加处罚款的基础决定,没有这个基础决定,加处罚款无从谈起。并且,当事人已经逾期履行这个已经生效的基础决定是前提条件。


(二)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告知的时间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中,最大限度保护了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当事人第一时间知道到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不利后果。


(三)加处罚款的催告程序。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6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事先履行催告程序,是执行加处罚款的必要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加处罚款的时限应当不少于10日。


(四)催告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36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尽管该条款是针对行政处罚执行时的催告,笔者认为,也同样适应加处罚款的程序。


(五)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以及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决定后,当事人超过30日仍不履行并经行政机关催告仍不履行的,依照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6条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强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

“加处罚款”的法律救济

如果当事人对“加处罚款”的决定或内容不服,是否可以像对待“行政处罚行为”一样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这是现代法治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和体现。我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的法律救济并未有单独规定,但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笔者认为,“加处罚款”也应当适用法律救济,问题在于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救济和如何适用法律救济,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针对“加处罚款”内容,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加处罚款”内容本身(比如金额、标准等)是否合法,涉及到当事人财产的减损,当事人如果不服,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是有权提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第二种,针对“加处罚款”的执行行为,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加处罚款”的执行行为,是针对当事人不履行作为基础行为的行政决定而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正如“扣押、查封、变卖”等执行措施一样,当事人如果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而不能直接启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


第三种,针对“加处罚款”的催告程序,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笔者认为,当事人对加处罚款的催告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催告当事人缴纳加处罚款,虽是对加处罚款数额的明确,但加处罚款标准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当事人如不服加处罚款行为,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催告当事人缴纳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的催告行为,不是对当事人作出的新的加处罚款处罚行为,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当事人对加处罚款的催告不服,不能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实务中,大部分法院也采用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观点。比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03行终792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争议为被上诉人催告上诉人缴纳加处罚款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对包含加处罚款条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被上诉人催告上诉人缴纳加处罚款,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过程中的催告行为,不是对上诉人作出的新的加处罚款处罚行为。上诉人对加处罚款的计算不服,可以在执行中提出陈述、申辩或异议处理,而不能重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

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加处罚款”的相关内容,但也有对“加处罚款”单独作出决定书的情形。不管何种情形,当事人只要收到“加处罚款”的相关内容后,如果对“加处罚款”内容不服的,均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是,一定要区分“加处罚款”内容的可诉性与“加处罚款”执行行为的不可诉性,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图片

钱敏   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九三学社社员,现任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董事、政府与公共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山市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主任。执业20余年,共办理了近千件民商事、刑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多年来为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水务局、中山市信访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山市人民政府东区街道办事处、中山市人民政府西区街道办事处、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提供行政事务的咨询、行政处理决定的决策、复议、诉讼等常年法律服务;多次为政府的相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行政诉讼风险的专题讲座,积极地参与全市公共法律服务的构建,获得了多家党政单位的一致好评。


专业方向:政府与公共法律服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不良资产收购与重整等。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zsjqbx

官方网站:zsjqbx.com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13、14层

电话:0760-88229500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总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25楼 


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怡路7号海创大厦26楼 


广东金桥百信(肇庆)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五路安逸生活广场交行大厦三楼301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319号保利中誉广场主楼311号 


广东金桥百信(云浮)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翠石路2号云翠大厦3楼 


广东金桥百信(烟台)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楼


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紫薇路8号律政服务大楼19楼1915-1932房 


广东金桥百信(江门)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摩根国际商业1号楼)1606-1610室 


金桥司徒邝(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蕉西路126号创享湾(水岸广场西区)1号楼401室 


广东金桥百信(三亚)律师事务所

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中铁置业广场9层A区

图片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法律咨询热线:0760-88229500

地 址  :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六座13、14层

传 真  : 086-0760-88229500

 

官方微信公众号: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20 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  粤ICP备20039733号-1   本网站由云知科技云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联系人:林先生151-1913-6197

在线咨询

您好,请点击在线客服进行在线沟通!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760-88229500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扫一扫二维码
二维码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使用企业微信
“扫一扫”加入群聊
复制成功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了解产品
我知道了